经济适用房买卖,价格差距这么大!

来源:安居乐业网 更新时间:2020-08-21T15:04:07 作者:小编

  经济适用房买卖,价格差距这么大!2月14日,郑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保障性住房“补差价”新政: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差别支付标准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IAL价格(郑正办18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其中明确提出,新标准“补差价”根据申请时间的不同,分为四类,即:。

  2。按照《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(市政府令第146号)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,按原购房价格的20%缴纳差额。

  三。根据《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(市政府令第189号)的有关规定,2012年9月1日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,按原住房的30%缴纳差额。最终购买价格。

  四是根据《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(市政府189号令)的有关规定,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,其差价按原住房价格的40%缴纳。了解价格。同时,通知还要求,在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产权前,除申请人本人和配偶外,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,可以购买其他住房。

  此外,通知还指出,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在郑州市和郑东新区、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五个区内,并强调,以前的文件与本保监会的规定不一致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应以ULA为准。

  对于本通知中不同时期保障性住房报销标准的不同执行方式,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,一些资深业内人士表达了这样的观点:“这实际上是住房交易的连续性问题;我们应该立法我,顺从,尊重历史和既成事实。”

  此外,记者在郑州曾经出台的房屋相关管理政策中,也看到了类似的表述:“房屋交易上市,应结合不同时期的房屋政策规定,实行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”。

 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(第146号)

  《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条例》已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2005年9月26日

 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、交易和管理,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我们的城市。

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,是指政府以优惠政策、限定建设标准、供应商和销售价格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。

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、交易和管理。

 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市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。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和管理,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。具体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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